企业设立——服务介绍
工商代理服务项目
1. 内资设立
2. 外资设立
3. 内资变更(包含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经营范围、股权变更)
4. 外资变更(包含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经营范围、股权变更)
5. 前置审批申请(如预包装食品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
6. 后置审批申请(如办理进出口权、建安资质、装饰施工资质等)
7. 内资注销(小规模、一般纳税人、分公司)
8. 外资注销(小规模、一般纳税人、分公司)
9. 代理证照年检
10.其他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原则
一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 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 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 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
内资企业的组织结构

设立内资公司必备文件

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和结构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必备文件
